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張維珊即張陳阿純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杜羚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
(一)張陳阿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張仕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仕旻(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請確認凱基證券出具之股票掛失函,股東姓名記載「陳阿
純」,是否有誤?如無錯誤,請提出陳阿純即張陳阿純之釋
明。
三、台端聲請狀載張維珊即「陳阿純」之繼承人,是否正確?(
狀附資料為張陳阿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