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中國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一)票據種類欄空白
(二)通知人(即聲請人)處未蓋中國照明設備有限公司印文
(公司大小章)
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
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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