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聲 請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之警局報 案證明,並應於報案證明敘明報案人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之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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