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57號
TCDV,112,司催,257,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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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之警局報
案證明,並應於報案證明敘明報案人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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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