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88號
債 權 人 李怡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聯房屋仲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李怡雯之簽名或蓋章。
㈢陳報債務人瑞聯房屋仲介行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㈣提出「瑞聯房屋仲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
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