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873號
TCDV,112,司促,9873,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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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73號
債 權 人 陳乙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怡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方怡瑄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債務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提出Line截圖Vivian為債務人方怡瑄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8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
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㈤陳報債務人積欠本金金額為何?利息為何?並列利息之計
算式。
㈥陳報請求金額147,000元之計算式。
㈦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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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