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744號
債 權 人 魏士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林釵、張世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本件借款新臺幣260萬元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及
原因理由。(系爭本票一紙已於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635
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已有執行名義可逕行強制執行。)
㈡確認事實及理由債務人二人向債權人約定借款「新臺幣312
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據借款「新臺幣貳
佰陸拾萬元」不相符。)
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13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