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735號
TCDV,112,司促,9735,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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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735號
債 權 人 王琳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慕煾王沐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3
月17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4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
借據借貸金額34萬元不相符)
㈢確認利息自「110年3月17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
償期112年3月17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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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