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731號
TCDV,112,司促,9731,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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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731號
債 權 人 楊忠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儀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㈣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利息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規定者,法定利率
為年息百分之五)。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民國111年10
月22日之翌日起算)。
㈥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事實理由與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所載不
同。
㈦補正債務人自稱願多付新臺幣參仟元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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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