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592號
TCDV,112,司促,9592,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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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
債 權 人 周冠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季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莊季穎願意清償借款之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30 日,此有債權人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在卷可稽,是 債務人於清償期未屆至前尚享有期限利益,則債權人請求清 償尚未屆清償期之借款,顯與前開規定有違,此部分支付命 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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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