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慶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林慶霖籍設臺中○○○○○○○○○
,按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
駁回。台端於繳費前請先注意是否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