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債 權 人 沈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 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 為借款與狀附證據似為積欠貨款不相符)。㈡陳報債務人英 文姓名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2月2日」起算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2年3月26日起算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SORIANO ALFREO DOLORES 艾富(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 所,並逕覆本院。」,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1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