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債 權 人 沈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
借款與狀附證據似為積欠貨款不相符)。
㈡陳報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2月2日」起算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
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2年3月26日起算)。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SORIANO ALFREO DOLORES 艾富
(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
,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