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073號
TCDV,112,司促,9073,202304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允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是否有誤?(因
與狀附貸款契約借款利率年利率「8%」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