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玉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7972元之金額是否有誤?(正確7978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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