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
債 權 人 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俊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請陳報債務人劉俊修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
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
,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
)如臺端無債務人劉俊修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提出債務
人劉俊修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3)。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