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21號
TCDV,112,司促,8921,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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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
債 權 人 歡喜自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梅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欠繳自民國110年11月起至112 年02月止之管理費合計新臺幣32,000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 定,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負擔之費用 已逾二期者,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債權人僅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未提出掛號郵件回 執,經命補正逾期仍未提出,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 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尚有不明。因之,債權人未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請求債務人繳納管理費, 於法不符,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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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