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
債 權 人 歡喜自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梅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沈淑美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
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
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㈣請提出債務人林梅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