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04號
TCDV,112,司促,8904,202304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淳稜即梁謝秀香


梁毓雯

梁堡仁即梁勤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