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85號
TCDV,112,司促,8885,202304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德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