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82號
TCDV,112,司促,8582,2023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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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債 權 人 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祐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育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 全部)。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如為管委會代 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㈢確認正確總 請求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存證信函80元,並提出存證信函 收據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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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