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77號
債 權 人 高鈺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森巴數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森巴數碼有限公司業於111 年06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3834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 年3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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