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債 權 人 林淑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志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 3月22日」?㈡提出對債務人何志成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依 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何志成僅為博昇 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非何志成 個人所簽立支票)。」,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9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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