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187號
TCDV,112,司促,6187,202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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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
債 權 人 李健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詩傳葉靜明胡金蘭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究為「李健宏」或「李建宏」?並 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印章。㈡提出債務人等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 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 2年3月1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 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 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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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