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債 權 人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界之翼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新台幣1386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利息起算日自112年4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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