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64號
債 權 人 沈素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明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承租套房終止契約日期為何?並釋明租賃未到
期可以退還保證金之原因理由及法律依據。(依狀附存證
信函所示寄出日期為110年3月18日未屆租賃到期日112年4
月13日,租賃契約書記載租賃未到期不退保證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