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莉玲
債 務 人 林耀鎮即簡阿棉之繼承人
林耀中兼簡阿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耀中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⑵新臺幣貳仟
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耀中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林耀鎮、林耀中於繼承被
繼承人簡阿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