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617號
TCDV,106,司促,19617,2017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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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
債 權 人 李耀鑫
債 權 人 張茂雲
債 權 人 柴惠珍
債 權 人 魏瑞江
債 權 人 鄒美蓮
債 權 人 呂淑芬
債 權 人 陳秀卿
債 權 人 何湘玲
債 務 人 王碧蓮
債 務 人 賴水生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應向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
  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按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計算遲延
  利息」,其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 │
├──┬────────────┬───────────┤
│編號│ 債 權 人 │ 本 金 金 額 │
│ │ │ 新 臺 幣 │
├──┼────────────┼───────────┤
│001 │ 李耀鑫 │3,375,000元 │
├──┼────────────┼───────────┤
│002 │ 張茂雲 │3,375,000元 │
├──┼────────────┼───────────┤




│003 │ 魏瑞江 │3,375,000元 │
├──┼────────────┼───────────┤
│004 │ 鄒美蓮 │3,375,000元 │
├──┼────────────┼───────────┤
│005 │ 何湘玲 │3,000,000元 │
├──┼────────────┼───────────┤
│006 │ 柴惠珍 │6,000,000元 │
├──┼────────────┼───────────┤
│007 │ 呂淑芬 │1,000,000元 │
├──┼────────────┼───────────┤
│008 │ 陳秀卿 │1,000,000元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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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