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806號
TCDV,112,司促,10806,202304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薛毓純

薛德城


許欵


一、債務人許欵、薛毓純、薛德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
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薛毓純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
薛德城許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2萬7,543元整。並約定自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薛毓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9,31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薛德城、許
欵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