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748號
TCDV,112,司促,10748,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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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
債 權 人 游浩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言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民國112年4月18日或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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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