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617號
TCDV,106,司促,19617,2017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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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
債 權 人 李耀鑫
債 權 人 張茂雲
債 權 人 柴惠珍
債 權 人 魏瑞江
債 權 人 鄒美蓮
債 權 人 呂淑芬
債 權 人 陳秀卿
債 權 人 何湘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蓮賴水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按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違約金」部分係請求「
   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依台端民國104年8月4日陳報
   狀附件之地籍謄本記載係遲延利息,而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係請求違約金;如有誤載,請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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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