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
債 權 人 李耀鑫
債 權 人 張茂雲
債 權 人 柴惠珍
債 權 人 魏瑞江
債 權 人 鄒美蓮
債 權 人 呂淑芬
債 權 人 陳秀卿
債 權 人 何湘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蓮、賴水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按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違約金」部分係請求「
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依台端民國104年8月4日陳報
狀附件之地籍謄本記載係遲延利息,而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係請求違約金;如有誤載,請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