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607號
TCDV,112,司促,10607,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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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
債 權 人 宏易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4月1
8日」?若為112年4月18日起算利息,並請敘明理由。
㈡提出每月付款2萬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等相關釋明文
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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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易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