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
債 權 人 張佳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韋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林韋群(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3)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