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298號
TCDV,112,司促,10298,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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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
債 權 人 韓文彬專軍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如聲證二總計積欠
債權人新臺幣2,5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相關
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冠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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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