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語緁即張瓊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