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47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蔬爸滷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和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盧淵嵩間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 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 亦有分別明定。又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於性質上 核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因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 )10萬元者,徵收費用500元。
二、經查,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下稱受裁定人)與聲請人盧淵嵩間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 請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受裁定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54,000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1號裁定准許,並諭知聲請程序費 用500元由受裁定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閱上 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是以,聲請人暫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即應由受裁定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 受裁定人之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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