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廖俞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紋德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