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2年度,8號
TCDV,112,全聲,8,202304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秀元
即債權人
林晉榮
林晉宏
林晉源
李秀蓮
林彥仁
林崇
林詩涵

相 對 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何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民國10 7年度全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卷,此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 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