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12號
TCDV,111,重訴,512,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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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方欽瑩
方樹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杏華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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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