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80號
TCDV,111,重訴,280,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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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張展榮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被 告 蔡如婷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王羿文律師
被 告 蔡百宜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複代理人 顏景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備位聲明請 求權基礎包含民法第1020條之1第2項規定,應依家事事件法 審理,有再開辯論程序移由本院家事庭審理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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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