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06號
債 權 人 黃彥中
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池致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 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 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亦未確定利息起算日為何?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為 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或民國106年7月6日。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 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