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周志一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被 告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羚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詹明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鑑定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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