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02號
TCDV,111,訴,1602,2023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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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2號
上 訴 人 陳菊花


被 上訴人 旭日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2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 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3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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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日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