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14號
TCDV,111,訴,1514,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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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14號
原 告 楊昭奮
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於民國111年6月27日終止委任)
陳澤嘉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謝孟丞
被 告 陳林月鳳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觸犯刑法公共危險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民國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兩造各自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零伍拾元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玖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8萬718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參見本 院民國110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卷宗(下稱附民卷)第5頁】。 嗣原告於11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擴張請求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52萬6160元,及自民事擴張聲明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不變等情,有該日民事擴張聲明狀可憑(參見本院卷



第1宗第93頁)。又原告於111年9月21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 441萬6660元,其餘不變等情,有該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 狀可證(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93頁)。另原告復於111年12月2 1日當庭具狀更正請求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02萬7540 元,及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其餘不變等情,有該日民事變更聲明暨陳報狀可 證(參見本院卷第2宗第35頁)。本院審酌原告上開多次更正 請求,其主張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未變更,僅減 少請求金額(本金及利息)而已,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前揭法條規定,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毋庸徵得被告 同意,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人,被告竟將兩造毗鄰建 築物之防火巷搭建鐵皮屋及建物占有使用,而依建築法第 77條第1項規定,被告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 及設備安全之責,應注意避免以延長線連接高功率之電熱 水壺煮熱水,如仍使用延長線,則應在旁看守,並應於熱 水煮開後將延長線拔起,始得離開,以防止電線因老舊、 破損,致生延長線短路燃燒、延燒而引燃其他物品之危險 。依當時情形及被告智識程度,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在系爭房屋內之電源插座,連接電源延長線插用 電熱水壺煮開熱水後,任令電源延長線長時間插在電源插 座上。嗣於110年5月22日上午10時許,因該處電源延長線 短路起火燃燒,引燃旁邊之媒介物質而延燒被告之系爭房 屋,並因被告搭建鐵皮屋占用防火巷致喪失防火功能,再 延燒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 稱系爭建物),致系爭建物1至5樓均遭燒燬(下稱系爭事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下列損 害:
  (1)順光水電工程行(下稱順光水電行)新台幣(下同)106萬180 0元部分:
編號 品名 規格 數量 單價 金額 1 電源線路 地下室 1 18000 18000 2 電源線路 1樓 1 25000 25000 3 電源線路 2樓 1 25000 25000 4 電源線路 3樓 1 22000 22000 5 電源線路 4樓 1 22000 22000 6 電源線路 5樓 1 22000 22000 7 電源管路 1 5000 5000 8 和成馬桶 麗佳多 6 13500 81000 9 和成洗臉盆 檯面 6 12000 72000 10 利發蓮蓬頭 6 1800 10800 11 淋浴拉門 PS板 5 9500 47500 12 TBAR燈 2尺 20 900 18000 13 崁燈 15CM 15 350 5250 14 晶品壁燈 15 400 6000 15 層板燈 20 300 6000 16 給水管路 1 6000 6000 17 熱水管路 1 18000 18000 18 污水管路 1 3500 3500 19 排水管路 1 5000 5000 20 加壓馬達 0.5H 1 4500 4500 21 液位控制 1 2500 2500 22 5金另件 1 5000 5000 23 工資 1 300000 300000 24 日立冷氣 2噸 7 45000 315000 25 排油煙機 櫻花 1 10000 10000 26 瓦斯爐 1 5500 5500 27 立式混合拴 1 1250 1250 合計 0000000 順光水電行負責人謝維禮實收工程款為106萬1800元,此有原證19即LINE對話記錄、原證20即謝維禮提供之表格可證。被告爭執其中電路、水管之更換部分並無必要,此等管線係依謝維禮之現場專業判斷而更換,原告並無浮濫請求。且系爭建物經高溫氣體侵襲後,管線勢必全面更換,始能保障居家安全。而編號24「7台冷氣更換」部分,係實際更換項目,證人莊家和稱1樓冷氣未更換,應有誤會,因1樓冷氣經消防水與大量雜質滲透後更有更換之必要。  (2)昶宏企業社556310元部分:
110年6月19日報價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單價 總價 1 1樓鋼網牆施工 2.8 12000 33600 2 2樓樓承鋼板施工 6 15000 90000 3 2樓骨架補強 1 50000 50000 4 2樓屋頂骨架及浪板施工 8.1 13000 105300 5 2樓左壁坪 5.7 6000 34200 6 2樓右壁坪 5.7 6000 34200 7 後壁坪 6.5 6000 39000 8 包角、柱角、水切 96.2 200 19240 9 不鏽鋼水槽 17 500 8500 10 南亞落水管 3 800 2400 11 鋁窗 2 4500 9000 12 燻黑骨架噴漆 1 20000 20000 13 吊車及運料 1 35000 35000 14 原有骨架拆除運棄及廢棄物處理 1 60000 60000 合計 540440
110年10月13日報價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單價 總價 1 1樓後不鏽鋼門 0 0 0 2 1樓前辦公室桌下錏花板 20 140 2800 3 2樓左右側烤漆水切 32 160 5120 4 2樓後不鏽鋼烤漆水切 17 350 5950 5 2水住家抓漏 0 0 0 6 吊車 1 2000 2000 合計 15870



上開昶宏企業社請求部分,有原證14即發票正本2張可證。 又被告爭執110年10月13日估價單編號3「1樓前辦公室桌下 錏花板」部分無更換必要,然消防用水大量灌入1樓及地下 室,夾帶大量雜質,沖毀1樓所有裝潢,故有更換必要,且 原告係選擇低價且耐用之工地用錏花板,並無過度請求之 嫌。
 (3)靖崙工程行382000元部分:
編號 項目 數量 單價 金額 1 1樓後陽台RC填高 1 0 2 1樓後陽台地坪水泥粉光 1 0 3 1樓後內外牆水泥粉光 1 8220 4 1、2樓內牆地坪混凝土 1 32000 32000 5 2樓後地坪粉光PU 1 27720 27720 6 2樓內牆地坪打石工資 1 8500 8500 7 2樓陽台內牆水泥粉光 1 17570 17570 8 2樓陽台地坪打底防水貼磁磚 1 7980 7980 9 2樓廚房廁所內牆地坪磁磚打底 1 46410 46410 10 2樓廚房廁所內牆地坪刷防水 1 19890 19890 11 2樓廁所內牆砌1/2B磚 1 33000 33000 12 2樓廚房廁所內牆地坪貼磁磚 1 98500 98500 13 2樓外牆水泥粉光 1 18060 18060 14 2樓廁所地坪RC填高 1 0 15 廚房3合一鋁門90×247 1 21500 21500 16 廚房鋁窗120×120 1 6850 6850 17 樓梯鋁窗90×60 1 3200 3200 18 廚房木門90×210 1 8500 8500 19 廁所塑鋼門75×200 1 4500 4500 20 1樓鋁門90×210 1 9800 9800 21 清理垃圾運雜 1 9800 9800 合計 382000 上開靖崙工程行請求部分,有原證16即發票及手寫備註正 本可稽。靖崙工程行於施工前曾提出原證3即施工費用估價 單,合計400920元,然實際施工後因有縮減部分工項,僅 收取382000元。究竟係哪1部分工項縮減,靖崙工程行表示 時間久遠已不復記憶,為求公平及促進訴訟進行,原告捨 棄前揭編號1「1樓後陽台RC填高」、編號2「1樓後陽台地 坪水泥粉光」、編號14「2樓廁所地坪RC填高」之請求(均 為被告爭執部分),編號3「1樓後內外牆水泥粉光」部分則 縮減請求金額為8220元。
 (4)裕隆合板木材行(下稱裕隆木材行)168萬6950元部分: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1 1樓 2 前面輕鋼架 19.5 1500 29250 3 後面輕鋼架 6 1500 9000 4 2樓 5 輕鋼架 18 1500 27000 6 單面隔間 31 3700 114700 7 面釘水泥板 31 1800 55800 8 雙面隔間 20 4200 84000 9 雙面隔間面釘水泥板 40 1800 72000 10 廁所塑鋼門組 1 7000 7000 11 木作房門組 2 10000 20000 12 13 14 油漆工程 15 牆面清潔粉刷1至5樓 50 1000 50000 1、2樓合計 468750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1 3樓 2 造型天花板 19 4500 85000 3 雙面隔間 16 4200 67200 4 單面隔間 22 3500 77000 5 木作門組 2 11000 22000 6 塑鋼門組 1 6000 6000 7 衣櫃 16 7000 112000 8 化妝台 6 4500 27000 9 木作床組 2 12000 24000 10 床頭櫃 8 4000 32000 11 壁紙 32 1300 41600 12 油漆 1 16000 16000 3樓合計 509800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1 4樓 2 造型天花板 19 4500 85000 3 雙面隔間 18 4200 75600 4 單面隔間 19 3500 66500 5 木作門組 2 11000 22000 6 塑鋼門組 1 6000 6000 7 衣櫃 8 7000 56000 8 化妝台 3 4500 13500 9 木作床組 2 12000 24000 10 床頭櫃 4 4000 1600 11 油漆 1 28000 28000 12 塑膠天花板 1.5 4000 6000 4樓合計 384200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1 5樓 2 平釘天花板 15 3500 52500 3 雙面隔間 16 4500 72000 4 單面隔間 21 3500 73500 5 木作門組 2 11000 22000 6 塑鋼門組 1 6000 6000 7 wc塑膠天花板 1.5 4000 6000 8 壁紙 1 23500 23500 9 塑膠地板含底材 8 1400 11200 10 價高地板 7 6500 45500 11 油漆 1 12000 12000 5樓合計 324200 1至5樓合計 0000000 A.裕隆木材行並非實際承攬原告工程之人,而係估價單左下 角記載「聯絡人周先生0000000000」即周明德(參見附民卷 第75頁)承攬,此有原證15即施工證明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可證。
B.被告爭執1樓編號2「前面輕鋼架」並無必要,因1樓經消防 救火灌入大量雜質及消防用水,裝潢全毀,毫無繼續使用 可能,為求復原,需為輕鋼架之重建。
C.被告爭執2樓編號5「輕鋼架」、編號15「牆面清潔粉刷1至 5樓」等面積計算部分,就2樓編號5「輕鋼架」部分係依房 間四周牆壁施作,施工面積大於平面面積,要屬合理。就2 樓編號15「牆面清潔粉刷1至5樓」部分,粉刷50坪係因房 間內四周、天花板、樓梯間等均全部需要粉刷,當然大於 平面面積。
D.被告爭執3樓修繕、更新部分,依現場照片可知高溫氣體侵 襲全棟而燻黑,當然有修繕、更新必要。
(5)莊家和工資及材料支出30480元部分: 莊家和協助清理系爭建物內遭破壞之裝潢、財產,及有少 許材料費用支出,合計30480元,此有原證4即莊家和開立 收據可證。
(6)清理費用30000元部分:
系爭建物內廢棄物無法1次清理完畢,原告僅能請求訴外人



劉維德協助2次清理,並支付劉維德30000元之清理費用, 此有原證4即匯款收據可證。
(7)房屋租金損失280000元部分:
A.原告受有8個月不能出租之損失,每月租金以35000元計算 ,合計280000元(計算式:35000×8=280000)。况莊家和亦 證稱原告有8個月未收取租金等語,並有原證5即房屋租賃 契約書可證。
  B.又依原證21即原告開立在陽信商業銀行社頭分行(下稱社頭 陽信銀行)存摺記載,110年5月7日收到永豐商業銀行(下稱 永豐銀行)帳號末6碼018705號轉帳匯款35000元,此為莊家 和繳納110年「4月份房租」,自110年5月22日火災發生後 即不再有同樣記載,直至111年1月6日方有房租入帳(此為1 11年1月份房租)。另依莊家和永豐銀行存摺記載,亦可證 明莊家和迄至111年1月6日方匯款35000元予原告,惟於110 年9月7日以前銀行往來明細因存摺遭焚燬,致無法提供。 但因原告自110年5月至110年12月合計8個月期間並未收到 房屋租金,故請求被告賠償房屋租金損失280000元。 (8)以上合計402萬7540元。 
2、被告上揭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再經鈞院 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得 易科罰金,被告及檢察官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復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4 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 )。 3、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402萬7540元,及自111年12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抗辯稱其為一般消費者,無法發現延長線內部可能存 在之瑕疵,本件無法確定引起延長線短路之原因,被告就 系爭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云云。然依鈞院110年度易字第22 30號刑事判決記載:「證人吳俊東即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技 士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內政部消防署對於電器 使用上有無制定規範,或針對電源延長線有無應注意事項 ,讓消費者可以依循?)好像沒有針對延長線,但是消防署 的防火宣導影片好像有提到,電型那種高耗熱的電器,建 議不要插在延長線使用,也不能同時在延長線插用多樣的 電熱型電器,不要使用高耗電量的電器用品。」等語。足 見被告使用高耗熱的電熱水壺煮水,本應採取直接插入牆 壁插座,而非插在延長線方式,以確保用電安全,所為已



不無提升電源延長線短路之風險,理應於使用完畢後,將 電源延長線之插頭拔除,以避免因長期通電致生延長線短 路燃燒之情形,然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於使用高功率電 熱水壺煮開熱水後,猶任令電源延長線長期插在電源插座 上,致使系爭延長線發生短路、延燒之情事,自難辭其咎 。」等語,判決被告涉犯失火罪處拘役50日,可見被告係 因使用延長線時未能謹慎小心而造成系爭事故,其過失與 系爭事故發生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所辯不足採 。
2、原告就被告各項抗辯部分,補充說明如次: (1)順光水電行部分:
  ①系爭建物1至5樓均遭高溫火焰或高溫氣體侵襲,1樓更燒至 部分結構遭到破壞,自原證2照片第3頁可看出1樓部分結構 天花板已經向下凹陷,原證2照片第4頁可以看出1樓部分結 構已經燒至龜裂,而系爭建物內電線、水管大部分為塑膠 製,或由塑膠外皮包覆,在此等情形絕無倖免之理,故被 告抗辯稱不需要重製全棟線路云云,並無理由。  ②依原證7照片所示位置為系爭建物1樓後方照片(拍攝日期為1 11年8月31日),即緊鄰系爭房屋後門部分,而系爭建物1樓 後方嚴重燒燬至窗框龜裂、碳化,其高溫熱輻射傳導至1樓 後方辦公室及前方營業區,造成1樓後方辦公室、前方營業 區牆壁內電線、水管遭到燒灼,相關結構強度下降,當然 須更換相關線路及結構。
③另依順光水電行負責人謝維禮提供原證8照片,2樓天花板掀 開後可看見水管遭到燒灼痕跡,在維修過程站在3樓由內向 外拍攝,亦可看見3樓後方窗框遭燃燒至變形扭曲,且3樓 後方房間牆壁亦遭燻黑,當然有更換電線、水管之必要;4 、5樓於更換電線、水管時,並未另外拍攝遭燒灼部分,然 依高溫煙霧向上竄升特性可知,4、5樓電線、水管縱無明 顯外傷,強度已有下降,更無法預測日後是否會發生短路 或堵塞,是否可能造成電線走火或水管破裂,故水管電線 有全部更換必要。至於衛浴設備部分,依台中市消防局現 場照片87、88、89、90可知,大量煙霧侵襲全棟建築物, 形成大量落灰與刺鼻氣味,滲入所有浴廁內,絕非簡單清 潔刷洗即可去除,故仍有更換必要。
(2)昶宏企業社110年6月19日、110年10月13日報價單部分:  ①系爭建物是否為違建與被告應否賠償無關,被告此部分屬臨 訟置辯,並不可採。
②火災當時消防用水與大量泥沙自2樓往下流動至1樓,沖毀1 樓辦公室、營業區之裝潢,若不更換錏花鐵板,難以恢復



正常使用,故錏花鐵板有更換之必要。
③關於「水切」部分,水切係指集中排走雨水之鋼板。於110 年6月19日報價單記載之水切,係指編號4「2樓屋頂骨架及 浪板施工」,施工完畢後搭建之水切。於110年10月13日報 價單記載之水切,係因系爭建物2樓後方屋頂搭建完畢後, 發現左右側水流不流暢,無法順利將雨水完整收集後向外 排出,故再度施工,施工位置集中在2樓屋頂兩側,另為防 止2樓屋頂生鏽,再搭建17尺長不鏽鋼烤漆水切,故無重複 請求之情事,均為原告為恢復房屋正常使用所為正當支出 。
(3)靖崙工程行估價單部分:
①系爭建物1樓後陽台為實際進行修復場所,靖崙工程行始列 出該項工作並加以請款。另依原證7照片,系爭建物1樓後 方陽台隔間本就存在,台中市消防局繪製1樓平面圖缺少1 樓後方陽台,須特此指明。
②編號4~14部分,係為復原系爭建物進行之工程,自原證2照 片可知1至5樓均遭到嚴重破壞,被告要求原告逐一說明, 有拖延訴訟之嫌。另依靖崙工程行臚列工程項目已相當詳 細,原告已盡舉證責任。
 ③編號5「2樓後地坪粉光PU」部分,2樓後地坪原為木板,依 原證9即網路資料可知木質地板價格差異極大,有每坪8000 者,亦有每坪3000元者(此僅為材料成本價格,尚不包含施 工價格、黏著劑價格等)。而2樓後方地坪約6坪(僅指增建 部分),若以最低價每坪3000元計算,木材總成本為18000 元,與原告請求27720元僅相差9720元,此為合理之施工費 用與黏著劑成本,原告請求尚無過當。
④編號19「廁所塑鋼門75×200」,係2樓廁所之門。  (4)裕隆木材行估價單部分:
①系爭建物1~5樓均遭到高溫火焰或高溫氣體侵襲,絕非僅是 「燻黑」,且天花板、木製家具、塑鋼製家具遭高溫氣體 侵襲後,散發一般人不能忍受之木炭、塑膠燒焦臭味,早 已失去使用功能,將此等物品全部翻新為必要之復原。 ②原告損失以各工程行開具單據即可認定,並無列舉所謂鐵皮 屋面積之必要。
③廁所塑鋼單價如何,係由各別工程行自行決定,不同施作位 置或型態,自然有不同收費價格,被告抗辯稱靖崙工程行 開價較低,故裕隆木材行開價不合理云云,並無理由。  ④系爭建物1樓遭受消防用水及大量泥沙沖灌,1樓辦公室及營 業區均全部有施工修復之必要。而裕隆木材行僅為提供材 料廠商,實際邀集施工之人為周明德,依周明德說明係現



場工人統計應施作數量後向其回報,再向裕隆木材行訂料 施作,並無任何浮報情事。再系爭建物1樓地板面積依被證 3即建物登記謄本,原始部分為48.27平方公尺(不含騎樓) ,約14.6坪,而1樓增建部分依原證3即昶宏企業社110年6 月19日報價單編號2「2樓樓承鋼板施工」部分,可知面積 為6坪,故1樓地板總面積約20.6坪,原告使用輕鋼架修復1 9.5坪,即有理由。
⑤編號15「牆面清潔粉刷」部分非指外牆,而係內牆加上內部 隔間清潔,且依周明德說明此處粉刷清潔乃將燒焦或燻黑 部分去除,並非塗上油漆,油漆費用另外計算。而各樓層 高度約2.8公尺,就1樓而言,1樓牆壁長9.85公尺,寬4.9 公尺,四周牆壁面積即高達82.6平方公尺【計算式:(9.85 +9.85+4.9+4.9)×2.8=82.6】,約24.98坪,此僅1樓內部牆 壁清潔而已,故原告主張全棟內牆清潔為50坪,即屬有理 ,甚至有相當程度之縮減。
⑥編號8「雙面隔間」部分,被告以地板面積計算,並不正確 。所謂隔間,係直立在地板上與地面垂直之牆壁,材料為 矽酸鈣板。依原證10即2樓內牆與隔間面積計算示意圖所示 ,2樓內部隔間面積約14.4坪,故現場實際施工之工人回報 2樓隔間施工面積為20坪,尚非不合理;而編號9「雙面隔 間面釘水泥板」,係因「矽酸鈣板」無法塗上油漆,故工 人使用矽酸鈣板立好隔間後,會將「水泥板」釘在矽酸鈣 板上,再進行油漆塗抹作業。因原告均使用雙面隔間,故 水泥板面積等於隔間面積兩倍,故現場工人回報水泥板面 積為40坪,尚屬合理。
(5)系爭建物3至5樓部分:
  ①依原證6照片編號9、10(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37、238頁),3 樓木門均有燒焦痕跡,房間門口上緣亦有碳化痕跡,該照 片可看出天花板完全燻至烏黑,且台中市消防局現場照片8 7亦顯示3樓廚房牆壁、天花板均受煙燻黑,是上開照片均 顯示高溫氣體確實曾侵襲至3樓,照片雖無法呈現現場氣味 ,現場氣味更因重新裝潢而無法重現,但高溫氣體燻燒後 有刺鼻氣味存在,應屬於已顯著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8 條第1項規定,原告無庸舉證。
 ②就3、4、5樓油漆費用不同部分,係因5樓無向上樓梯,故5 樓油漆僅須12000元;4樓油漆28000元,係因4樓通往5樓之 樓梯間納入計算範圍,加上4樓有2間浴廁均遭到燻黑,需 全部清潔與粉刷,隔間較多,故費用更高;3樓油漆16000 元,係因有3樓通往4樓之樓梯間需塗抹,但隔間較4樓少, 故油漆費用介於4、5樓間。 




 (6)系爭建物4、5樓部分:
   依原證6照片編號11、12、13(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38、239 頁)可看出4樓天花板、4樓通往5樓之樓梯間均全部燻至烏 黑,且依台中市消防局現場照片89,可看出地板上有大量 黑色痕跡,此為煙霧落下後形成之灰燼,該灰燼氣味為房 間裝潢吸收,致房間裝潢充滿刺鼻燒焦味;另依台中市消 防局現場照片90,4樓浴廁地板上灰燼累積更加明顯,消防 員踩過後竟在地板上留下鞋印,足見4樓曾一度充斥大量濃 煙,其內部裝潢、天花板、隔間若不更新,將不斷散發強 烈刺鼻臭味,毫無繼續使用之可能;又依台中市消防局現 場照片94,記載5樓雜物間受煙燻黑,亦證明5樓曾遭到高 溫氣體侵襲。
(7)冷氣部分:
原告捨棄利徠公司之冷氣保養與修理費用。
3、關於防火巷(即防火間隔)部分,經原告實地勘查後確認被 告所有系爭房屋將大部分防火間隔掩蓋,原寬達3公尺之防 火間隔,其中2.5公尺遭被告占滿,原告僅占0.5公尺,故 被告對火災蔓延應負絕大部分責任。又如原證11即台中市 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及火災證明書所示,火災發 生前,系爭房屋內牆界線(白色磁磚存在處,為被告廚房) 距離水溝約1公尺,該水溝實際是兩造土地界線,故被告重 新修復建築物時,只能將建築界線設在水溝左側,即被告 長年占用原告土地。至於系爭建物1、2樓後推部分,乃原 告購買系爭建物時即已存在之鐵皮屋建築物,非原告搭建 ,起造人不明。
 4、又系爭事故發生後火勢蔓延迅速,周邊多棟建物均受損, 足見蔓延之火焰足以跨越防火間隔之空間限制而侵襲系爭 建物,縱使不存在鐵皮屋,火勢依然會蔓延至系爭建物, 原告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原告應無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 之與有過失。退步言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110條第1款規定:「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 之防火間隔未達1.5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1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 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此即一般俗稱 「防火巷」之防火間隔應至少自土地界線往後退1.5公尺之 法源依據,若2棟建築各自退縮1.5公尺,即可形成寬度達3 公尺防火隔間。但從原證11現場照片可知,被告所有系爭 房屋並未向後退縮,更自土地界線往前推1公尺餘,而原告 所有鐵皮屋僅占用防火間隔約0.5公尺,故被告未謹慎使用 電器造成電線走火,更在3公尺寬防火間隔占用2.5公尺寬



度,應認被告就系爭事故之過失比例為90%,原告之過失比 例僅10%。
5、原告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不生折舊問題:
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99號、104年度上易字 第1357號、臺中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3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8號、鈞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 144號、109年度訴字第3049號等多則民事裁判意旨,均指 出:「若修繕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 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者,其更新之 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於此情形,以新品修繕 ,就其價額計價,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等語,是原 告請求修繕系爭房屋內部各處水管、電線、磁磚、鋼網牆 、鋼製骨架、不鏽鋼門等費用,均為試圖恢復房屋原有使 用狀態,修繕後該等物品均全部附合於房屋內,成為房屋 之1部分,原告並無獲取額外利益可言,依前揭司法實務見 解,原告主張以原始價格計算,自屬相當,無須計算折舊 。
6、火災保險金不應自請求賠償金額扣除:
依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42號民事裁判意旨,保險制度 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 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 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 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 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關係外,並 不生損益相抵問題。况原告就系爭建物雖有投保火災保險 ,但尚未領取火災保險金給付。
7、原告就台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系爭鑑定書 )等資料,無意見。
 8、原告就內政部消防署110年12月20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502 號函(下稱110年12月20日函)內容,無意見。 9、原告就訴外人陳文典具名之順光水電行111年11月19日聲明 書內容,無意見,惟實際承包原告工程者係謝維禮,並非 陳文典。 
10、原告就裕隆木材行111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內容,無意見 ,惟實際承攬人係周明德周明德係向裕隆木材行訂料修 繕之人。
11、原告就謝維禮出具順光水電行111年10月21日民事陳報狀, 及111年12月5日聲明書等內容,均無意見,而謝維禮僅收 取106萬1800元。  
12、原告就靖崙工程行111年10月20日陳報狀內容,無意見。 



二、被告方面:
 (一)依證人吳俊東鈞院刑事庭審理系爭刑事案件時到庭證述 內容,可知系爭事故無法確定引起延長線短路之原因,亦 無法排除延長線出廠時設計或製造不良之問題,被告既為 一般消費者,實難課以被告對於延長線內部線路有隨時檢 視維修之能力。況本件無法排除該延長線短路是內部線路 瑕疵所致,此瑕疵亦非被告生活經驗能預見,且有避免之 可能。另依內政部消防署110年12月20日函可知,系爭延 長線換算截面積為1.25平方公釐,乃是安全電流為11A規 格之延長線,則在長度普通、無綑綁且非處在熱蓄積環境 之情況,被告並無逾越該延長線之合理使用範圍(即不曾 在同一時間使該延長線負載超過可安全負擔之11A電流), 而系爭延長線仍出現短路起火現象,顯見該延長線應係製 造上有瑕疵(例如導線粗細不均致實際安全附載電流不足1 1A,或包覆之PVC品質不佳導致耐用性或防護性降低),故 在延長線短路原因未明,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應注 意而未注意之情形下,自難認定被告對於延長線之使用有 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延長線時應 在旁看守,但查遍法規並無相關規定,亦無熱水煮開後必 須將延長線拔起始得離開之規定。況被告於系爭事故發生 當日皆在家中,系爭延長線亦為被告經常需用作為手機充 電之物,並非長時間不使用,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何不正常使用延長線,尚難僅因系爭事故之起火點為延 長線,於火災發生時延長線仍插在牆上插座,且延長線上 插有已自動斷電之熱水壺,即認被告未將延長線插頭自牆 上插座拔下,而有違反注意義務之情形。是被告就系爭事 故之發生尚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 由。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表示意見如次: 1、順光水電行部分:
編 號 品名 規格 數量及 單價 被告意見 可請求金額 1 電源線路 地下室 1式×18000 地下室未受損,原告亦未提出任何受損照片。 0 2 電源線路 1樓 1式×25000 1樓未受燒(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87頁)。 0 3 電源線路 2樓 1式×25000 (1)2樓受燒(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89頁)。 (2)材料部分,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2500 4 電源線路 3樓 1只×22000 3樓未受燒(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95、197頁)。 0 5 電源線路 4樓 1組×22000 4樓未受燒(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99、201頁)。 0 6 電源線路 5樓 1組×22000 5樓未受燒(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03頁)。 0 7 電源管路 1式×5000 (1)僅2樓受燒,故每層樓電源管路為1000元(計算式:5000÷5樓=1000)。 (2)材料部分,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100 8 和成馬桶 麗佳多 6只×13500 2樓馬桶受燒燻黑,但無爆裂,清洗即可(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91頁),其餘樓層之馬桶、臉盆並未受損。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馬桶、臉盆受火災燒毀而受有損害之事實,被告否認。倘鈞院認為有2樓馬桶、臉盆受有損害,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9 和成洗臉盆 檯面 6組×12000 0 10 利發蓮蓬頭 6組×1800 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蓮蓬頭受火災燒毀而受有損害之事實,被告否認。倘鈞院認為有2樓蓮蓬頭受有損害,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11 淋浴拉門 PS板 5樘×9500 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照片上無法證明有淋浴拉門存在,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淋浴拉門受火災燒毀而受有損害之事實,被告否認。倘鈞院認為有2樓淋浴拉門存在且受有損害,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12 TBAR燈 2尺 20×組×900 (1)原告請求皆為5層樓全部修繕,1層樓受損為4組(計算式:20÷5=4)。因2樓受燒毀,故被告認為僅有4組受有損害。 (2)材料部分,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計算式:(4×900)÷10=360】。 360 13 崁燈 15CM 15組×350 僅1樓有崁燈(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87頁,照片77)。1樓未受燒,崁燈並未受損,又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無證據顯示崁燈受有損害,被告否認。倘鈞院認為崁燈受有損害,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14 晶品壁燈 15組×400 (1)原告請求皆為5層樓全部修繕,1層樓受損為3組(計算式:15÷5=3)。因2樓受燒毀,故被告認為僅有3組受有損害。 (2)材料部分,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計算式:(3×400)÷10=120】。 120 15 層板燈 20組×300 臥室並未受燒,故安裝在臥室天花板之層板燈亦未受損(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89~203頁,照片79、86、89、92、93、94)。又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無證據顯示層板燈受有損害,被告否認。倘鈞院認為層板燈受有損害,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16 給水管路 1式×6000 (1)原告主張1樓受燒至部分結構遭到破壞、1樓部分結構已燒至龜裂。然依被證6即消防局現場照片所示,1樓營業區及辦公室並未受燒(參見被證6照片77、78),自無建築結構受破壞之可能。又依照片所示,全棟受損最嚴重處為2樓,3至5樓僅部分燻黑(參見被證6照片87、90、94),屋內電線及水管係設置在牆壁或天花板內,1樓、3樓、4樓、5樓及地下室牆壁或天花板無受燒情形下,電線及水管亦不可能受損。又依照片所示(參見被證6照片82)2樓有1廁所受損,其中有瓷質馬桶、瓷質臉盆各1受燒燻黑,其他樓層廁所、衛浴並無燒燬情形。瓷質馬桶、臉盆本身即為高溫燒製,故煙燻僅需簡單清洗即可恢復原狀,其本體不會受損,而設置在建物水泥內部之管線即給水、熱水、汙水及排水管線等,亦不可能在牆外未燒燬物品情況,反而是內部管線燒燬。 (2)給水管路並未受燒,原告亦未提出受損之證據。熱水管路、汙水管路、排水管路並未受燒,原告亦未提出受損證據。倘鈞院認為有熱水管路、汙水管路、排水管路受有損害,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17 熱水管路 1式×18000 0 18 汙水管路 1式×3500 0 19 排水管路 1式×5000 0 20 加壓馬達 0.5HP 1組×4500 原告請求加壓馬達與液位控制,然此2項物品均為搭配水塔而存在,且液位控制更是內置在水塔中,因2樓受燒部分並無水塔存在,且未有何加壓馬達受損之證據,此部分被告否認。 0 21 液位控制 1式×2500 (1)液位控制係內置用於水塔,水塔並未受損,為何要更換液位控制?故被告認為火災前並無液位控制之存在。 (2)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液位控制受火災燒毀而受有損害之事實。 0 22 五金另件 1式×5000 無法看出是施作何項目需另外購買五金另件,被告否認之。 0 23 工資 1式×300000 (1)此工資包含估價單所有項目施工,惟施工內容僅有小部分為回復原狀(2樓管線、相關燈具),被告應將各項目施工工資分別列出。 (2)原告主張300000元工資皆為回復原狀所必須,此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若原告無法舉證,被告認為工資以5000元為適當。 5000 24 日立冷氣 2噸 7台×45000 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冷氣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冷氣受火災燒毀而受有損害之事實,此部分被告否認。 0 25 排油煙機 櫻花 1×10000 (1)原告主張係安裝在3樓,供莊家和1家使用,然莊家和係承租1、2樓,原告所述並非事實。 (2)依消防局提出照片顯示,3樓廚房並無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排油煙機、瓦斯爐、立式混合栓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排油煙機、瓦斯爐、立式混合栓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此部分被告否認。倘鈞院認為有排油煙機受有損害,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26 瓦斯爐 1×5500 0 27 立式混合栓 1×1250 0 28 合計 0000000 8080 順光水電行雖出具估價單且及稱已施作完畢,原告亦給付 106萬1800元云云,然其請款單並非實際施作範圍,就冷 氣部分,原告固稱更換7台日立冷氣,然從系爭房屋外觀 ,可知冷氣並無更換(參見本院卷第2宗第73頁);另依證 人莊家和證述,更可知1樓冷氣並無更換,原告卻主張含1 樓更換之冷氣共更換7台,顯見原告與順光水電行負責人 共同以虛偽不實陳述,欲騙取更高賠償金額,被告否認此 估價單形式上及實質上之證據力。又順光水電行部分,原



告雖提出估價單及對話詢問記錄為證,然原告迄未提出相 關照片證明其損害範圍,其請求損害項目與消防局照片不 符,用以佐證之估價單亦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付款金額 僅有對話而無實際匯款紀錄,順光水電行之陳述更與原告 起訴主張及事實間互有矛盾,此部分請求實無可採。 2、昶宏企業社部分:
昶宏企業社 110年6月19日估價單 被告意見 可請求金額 編號 品名 規格 金額 1 1樓鋼網牆施工 2812×3300 2.8坪×12000 鋼網牆為水泥牆之1種,系爭建物1樓結構並未受損,無施作水泥牆之必要,被告否認。倘鈞院認為有鋼網牆受有損害,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2 2樓樓承鋼板施工 5130×4885 6坪×15000 2樓樓地板原係鋪設木板,原告改以鋼板施工,已非回復原狀之必要。 0 3 2樓骨架補強 1式×50000 (1)原告未舉證為何2樓骨架需補強,補強內容為何?此部分被告否認之。 (2)倘鈞院認為2樓骨架有補強必,已逾房屋建築(金屬建造)耐用年限2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4 2樓屋頂骨架及浪板施工 5500×4885 8.1坪×13000 (1)2樓地坪僅6坪,屋頂應為6.1坪計算,故可請求79300元(計算式:6.1×13000=79300)。 (2)已逾房屋建築(金屬建造)耐用年限2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7930 5 2樓左壁坪 3650×5130 5.7坪×6000 (1)依本院卷第1宗第193頁,系爭建物與862號建物隔間為木質而非鐵皮建材,僅能請求非與862號相鄰之壁坪。 (2)依附件9有關鐵皮屋面積應為3.43坪,總價為20580元(計算式:3.43×6000=20580)。 (3)已逾房屋建築(金屬建造)耐用年限2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2058 6 2樓右壁坪 3650×5130 5.7坪×6000 7 後壁坪 4400×4885 6.5坪×6000 (1)依本院卷第1宗第193、205頁,鐵皮屋後壁坪係鐵窗而非浪板,而原告以浪板施工,已非回復原狀之必要,被告否認。 (2)倘鈞院認此為必要施工,而依附件9有關鐵皮屋面積應為4.15坪,總價為24900元(計算式:4.15×6000=24900)。 (3)已逾房屋建築(金屬建造)耐用年限2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0 8 包角、柱角、水切 96.2尺×200 已逾房屋建築(金屬建造)耐用年限2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1924 9 不鏽鋼水槽 17尺×500 850 10 南亞落水管 2.5英寸 3支×800 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240 11 鋁窗 3尺6×4尺3 2樘×45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193頁照片84,鐵皮屋原本加裝鐵窗,而非鋁窗,故此部分非為回復原狀之必要。 0 12 燻黑骨架噴漆 1式×20000 2樓骨架已換新品,無噴漆必要。 0 13 吊車及運料 1式×35000 部分運料非此次回復原狀範圍,被告認為吊車及運料應為20000元。 20000 14 原有骨架拆除運棄及廢棄物處理 1式×60000 (1)原告主張係原有骨架拆除清運,然編號3「2樓骨架補強」、編號12「燻黑骨架噴漆」等部分骨架並無拆除清運之事實。又原告並未舉證拆除運棄廢棄物費用60000元如何計算,且2樓夾層並未燒燬,原告卻重新施作鋼板樓層,而將2樓夾層拆除,此部分清除非屬必要。 (2)原告尚未舉證拆除清理廢棄物費用,且含有非必要清運,此部分被告認為以10000元為合理。 10000 15 總計 540440 43002
昶宏企業社 110年10月13日估價單 被告意見 可請求金額 編號 品名 規格 金額 1 1樓後不鏽鋼門 1樘×7000 原告已刪除此請求(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93頁)。 0 2 1樓前辦公桌下錏花板 4尺× 5尺 20才×140 錏花板為金屬板,1樓營業區未受燒,依本院卷第1宗第187頁照片77可證,故不可能有錏花板(金屬)受損之情形。 0 3 2樓左右側烤漆水切 2尺料 32尺×160 於110年6月19日報價單編號8已請求,此部分為重覆請求。施工品質不佳,係原告與廠商間問題,非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 0 4 2樓後不鏽鋼烤漆水切 3尺料 17尺×350 0 5 2樓住家抓漏 1式×4000 原告已刪除此請求(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93頁)。 0 6 吊車 1式×2000 上開請求無理由,故無僱用吊車之必要 0 7 合計 26870 0 3、靖崙工程行部分:
編號 品名 規格及單價 被告意見 可請求金額 1 1樓後陽台地坪RC填高 1式×6500 原告捨棄此項請求。 0 2 1樓後陽台地坪水泥粉光 1式×2940 0 3 1樓後內外牆水泥粉光 1式×11200 (1)原告縮減請求為8220元。 (2)1樓原格局並無後陽台,此從被證5即火災現場物品配置圖(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47頁)可證,而1樓後陽台為原告自行變更格局,非屬回復原狀範圍,被告否認。 0 4 1、2樓內牆地坪混凝土 1式×32000 (1)1樓並未受燒燬,故無施作地坪混凝土之必要。 (2)2樓內牆地坪混凝土施工應為16000元(計算式:32000÷2=160000)。又房屋建築(鋼筋混凝土建造)耐用年限50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為2358元。  2358 5 2樓後地坪粉光PU 1式×27720 2樓後地坪(即鐵皮屋)原本材質為木質舖設(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05頁),原告使用水泥已非屬回復原狀範圍。 0 6 2樓內牆地坪打石工資 1式×8500 無意見 8500 7 2樓陽台內牆水泥粉光 1式×17570 房屋建築(鋼筋混凝土建造)耐用年限50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為2590元。 2590 8 2樓陽台地坪打底防水貼磁磚 1式×7980 房屋建築(鋼筋混凝土建造)耐用年限50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為1176元。 1176 9 2樓廚房廁所內牆地坪磁磚打底 1式×46410 房屋建築(鋼筋混凝土建造)耐用年限50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為6842元。 6842 10 2樓廚房廁所內牆地坪刷防水 1式×19890 房屋建築(鋼筋混凝土建造)耐用年限50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為2931元。 2931 11 2樓廁所內牆砌1/2B磚 1式×33000 房屋建築(鋼筋混凝土建造)耐用年限50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為4867元。 4867 12 2樓廚房廁所內牆地坪貼磁磚 1式×98500 房屋建築(鋼筋混凝土建造)耐用年限50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為14521元。 14521 13 2樓廁所外牆水泥粉光 1式×18060 房屋建築(鋼筋混凝土建造)耐用年限50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為2662元。 2662 14 2樓廁所地坪RC填高 1式×6500 原告捨棄此項請求。 0 15 廚房三合一鋁門90×247 1樘×21500 依莊家和提供照片(參見附件1),廚房僅安裝木門,並無安裝三合一鋁門,被告否認之。 0 16 廚房鋁窗120×120 1樘×6850 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685 17 樓梯鋁窗90×60 1樘×3200 320 18 廚房木門90×210 1樘×8500 850 19 廁所塑鋼門75×200 1樘×4500 450 20 1樓鋁門90×210 1樘×9800 1樓原格局並未有鋁門(參見本院卷第1宗187頁編號77、78照片)。 0 21 清理垃圾運雜 1式×9800 9800 22 合計 382000 58552 原告提出網路資料每坪8000元之木板材質為實木地板,而 被證7照片為一般地板,且依一般鋪設地板之報價慣例, 報價已包括施工費用,而施工費用及粘著劑不會另行報價 。况被告曾持照片詢問相關專業人士,照片中鋪設之地板 材質為一般合板,非超耐磨木地板,原告主張每坪3000元 係以超耐磨地板為計算標準,已高於原鋪設之材質,尤其 從網路資料可知,超耐磨地板連工帶料每坪僅需2000元。 4、裕隆木材行部分: 
裕隆木材行(1、2樓) 被告意見 可請求金額 編號 品名 規格 金額 1 1樓木作工程 2 前面輕鋼架 矽酸鈣 19.5坪×1500 1樓前面輕鋼架並未受損(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97頁照片77),且面積應為14.6坪。 0 3 後面輕鋼架 矽酸鈣 6坪×1500 1樓後面輕鋼架並未受損(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97頁照片78),且面積應為14.6坪。 0 4 2樓 5 輕鋼架 矽酸鈣 18坪×1500 (1)2樓前臥室未架設輕鋼架(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89頁照片79),2樓扣除前面臥室面積約為14.6坪(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45、147頁)。騎樓上方為臥室,故2樓施作輕鋼架範圍約為1樓(不含騎樓)之面積。 (2)施作面積為14.6坪,且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計算式:(14.6×1500)÷10=2190】。 2190 6 單面隔間 底合板 20坪×4200 原告未說明及提出施工位置圖及照片,被告無法判斷是否單面隔間在火災前已存在或因火災而受損害,此部分被告否認。 0 7 面釘水泥板 31坪×1800 0 8 雙面隔間 合板 20坪×4200 (1)2樓有雙面隔間受損(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89頁照片80),2樓寬4.9公尺、高3公尺,截面積為14.7平方公尺(計算式:4.9×3=14.7),約4.45坪。 (2)施工費用應為18690元(計算式:4.45×4200=18690)。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1869 9 雙面隔間面釘水泥板 40坪×1800 原告未說明及提出施工位置圖及照片,被告無法判斷是否雙面隔間在火災前已存在或因火災而受損害,此部分被告否認。 0 10 廁所塑鋼門組 1×7000 2樓廁所塑鋼門已由靖崙工程行請求,此部分為重覆請求。 0 11 木作房門組 2×10000 木作房門部分,廚房木門已由靖崙工程行請求1樘(此部分已重覆請求),2樓臥室1樘木門受有損害,此部分應以1樘臥室木門計算。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其1/10之價格評估費用。 1000 12 13 14 油漆工程 15 牆面清潔粉刷 1至5樓 50坪×1000 (1)原告主張整棟須清潔粉刷,惟原告尚未舉證,被告否認,被告認為如可清潔即可處理,則不需再粉刷油漆。倘鈞院認為原告舉證已足,被告認應以25000元為合理。 (2)被告認為此部分為整棟牆面清潔粉刷,與3至5樓油漆請求重覆。如鈞院認為原告此部分請求有理,則原告就3至5樓油漆部分即不應再重覆請求。 25000 16 合計 468750 30059
裕隆木材行(3樓) 被告意見 可請求金額 編號 品名 規格 金額 1 3樓 2 造型天花板 矽酸鈣 19坪×45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165頁照片86,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造型天花板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3 雙面隔間 矽酸鈣 16坪×4200 原告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雙面隔間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4 單面隔間 矽酸鈣 22坪×3500 0 5 木作門組 浮雕版 2樘×110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165頁照片86,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木作門組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6 塑鋼門組 1×6000 原告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塑鋼門組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7 衣櫃 貼木皮 16尺×70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165頁照片86,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衣櫃、化妝台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8 化妝台 貼木皮 6尺×4500 0 9 木作床組 貼木皮 2×12000 原告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木作床組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10 床頭櫃 貼木皮 8尺×40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165頁照片86,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床頭櫃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11 壁紙 32坪×1300 (1)3樓面寬4.9公尺,高度3公尺,截面積為4.44675坪,約4.45坪。 (2)3樓廚房受煙燻,壁紙費用應為5785元(計算式:4.45×1300=5785)。房屋建築(鋼筋混凝土建造)耐用年限50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為854元。 854 12 油漆 1式×16000 原告自承粉刷清潔係就燒焦或燻黑部分去除(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98頁),既然已清潔,則無粉刷必要。 0 13 合計 509800 854
裕隆木材行(4樓) 被告意見 可請求金額 編號 品名 規格 金額 1 4樓 2 造型天花板 矽酸鈣 19坪×45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109、201頁照片89、92,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造型天花板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3 雙面隔間 矽酸鈣 18坪×4200 原告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雙面隔間、單面隔間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4 單面隔間 矽酸鈣 19坪×3500 0 5 木作門組 浮雕版 2樘×110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109、201頁照片89、92,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木作門組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6 塑鋼門組 1×6000 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塑鋼門組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7 衣櫃 貼木皮 8尺×70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109、201頁照片89、92,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衣櫃、化妝台、木作床組(含床頭牆)、床頭櫃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8 化妝台 貼木皮 3尺×4500 0 9 木作床組(含床頭牆) 貼木皮 2×12000 0 10 床頭櫃 貼木皮 4尺×4000 0 11 油漆 1式×28000 (1)原告自承粉刷清潔係就燒焦或燻黑部分去除(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98頁),既然已清潔,則無粉刷之必要。 (2)若鈞院認原告有此損害,被告認為4、5樓格局相似,油漆費用應以5樓1式12000元為合理。 0 12 塑膠天花板 南亞 1.5坪×40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109、201頁照片89、92,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塑膠天花板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13 合計 384200 0
裕隆木材行(5樓) 被告意見 可請求金額 品名 規格 金額 1 5樓 2 平釘天花板 矽酸鈣 15坪×3500 一、依本院卷第1宗第203頁,未受燒,僅雜物間有燻黑。依本院卷第1宗第147頁,雜物間(即儲藏室B)面積約占5樓(扣除前後陽台)面積1/3,故以5坪(計算式:15÷3=5)為計算基礎。 二、已逾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折舊後應以1/10之價格評估費用即17500元【計算式:(5×3500)÷10=17500】。 1750 3 雙面隔間 花板 16坪×4500 原告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雙面隔間、單面隔間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4 單面隔間 花板 21坪×3500 0 5 木作門組 浮雕版 2樘×110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203頁照片,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木作門組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6 塑鋼門組 1×6000 原告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塑鋼門組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7 WC塑膠天花板 1.5坪×40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203頁照片,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有WC塑膠天花板受火災燒毀而有損害之事實。 0 8 壁紙 1式×23500 依本院卷第1宗第203頁照片,未受燒。原告亦無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且估價單無法證明壁紙、塑膠地板含底材、架高地板受火災燒毀而受損害之事實。 0 9 塑膠地板含底材 8坪×1400 0 10 架高地板 超耐磨 7坪×6500 0 11 油漆 1式×12000 原告自承粉刷清潔係就燒焦或燻黑部分去除(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298頁),既然已清潔,則無粉刷必要。 0 12 合計 324200 1750 (1)依裕隆木材行111年10月21日民事陳報狀(參見本院卷第1 宗第389頁),其負責人蔡玉麗表示係出售裝潢材料予本工 師傅施作,並未承攬及施作原告之任何修繕工程,故裕隆 木材行估價單並無證據能力及證明力,被告否認此估價單 形式上及實質上之證據力。
(2)原告雖主張係由周明德承包原告修繕工程之木作部分,金 額為168萬6950元,然未見周明德提出任何施作項目,單 憑1紙施工證明書,且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證受損項目及合 理修繕金額為該估價單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對照原告未更 換冷氣仍與廠商配合共同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之陳述,被 告認為應以客觀事實為判斷依據,故原告主張周明德施工 部分,被告全部否認。
  (3)原告主張「雙面隔間」之材料為「矽酸鈣板」,因「矽酸 鈣板」無法塗上油漆,故須加「水泥板」在「矽酸鈣板」



上再進行油漆云云,並非實在,因依原告之估價單,其雙 面隔間之規格為合板,並非「矽酸鈣板」,且依網路查詢 資料,亦無「矽酸鈣板」無法上油漆粉刷之情形,倘如原 告主張,原告何不直接釘水泥板,卻先釘「矽酸鈣板」再 釘水泥板,不合常理,故水泥板部分應為虛報。况被告曾 詢問相關專業人士,合板、矽酸鈣板及水泥板皆為隔間之 材質,並非不同工法,倘已使用合板為隔間材質,不會在 合板外層再施作水泥板,益見原告並未依估價單施作。 (4)倘鈞院認為被告就此部分仍應負賠償責任,被告認為原告 1至5樓部分合理請求金額為32663元。
5、就莊家和工資及材料支出、清理費用及8個月不能出租之 損失部分:
原告擴張請求部分 被告意見 可請求金額 編號 內容 金額 1 莊家和工資及其材料支出 30480 原告清理廢棄物部分已有請求,此為重覆請求,被告否認。 0 2 清理費用(收款人劉維德) 30000 無法看出此筆款項為清理費用。 0 3 清理費用(鴻海人力派遣公司) 32000 原告已刪除此請求。 0 4 冷氣修理 66500 原告已刪除此請求。 0 5 8個月不能出租之收入損失 280000 (1)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租賃契約之形式真正,亦否認原告受有8個月不能出租之損失。況1樓營業場所並未受損,此部分應可繼續出租營業,原告自行決定不收租金,不在被告賠償範圍。 (2)若鈞院認為原告受有不能出租之損失。依原告估價單可知,其施作包含1至5樓,8個月不能出租係因原告重新整修1至5樓,平均1層樓施作需1.6個月。然依鑑定書觀之,原告施作項目包含未受損害部分,故被告認為關於受燒修復及清潔部分,以2個月施工期間,費用70000元計算為已足(計算式:35000×2=70000)。 0 6 合計 438980 0 (1)被告否認莊家和收據之形式及實質證據力,原告已向被告 請求所有清理運棄費用,又主張請莊家和協助清理系爭建 物內遭到破壞之裝潢、財產等,而依收據內容係以320只 米袋清理廢棄物,然依原告提供所有照片皆無以米袋清理 廢棄物部分,此部分清運應為重覆請求。
(2)劉維德匯款收據部分,被告無法看出此收款為清理費用, 此部分否認。
(3)原告主張8個月不能出租之損失(即110年5月起至110年12 月止),然依莊家和證詞及聽友公司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 算表觀之,原告並無8個月不能出租之損失。
  6、原告主張系爭事故發生後,1至5樓所有家具散發一般人無 法忍受之焦臭味,已失去使用功能,故有將家具全部更新 之必要云云。然家具縱有沾染焦臭味不必然失去使用功能 及價值,一般多使用除臭機、清潔藥水、高壓清洗機或通 風一段期間即可處理,民間更有清潔公司可為火災後之清 潔處理,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合理。  
(三)原告上開請求部分應計算折舊,茲說明如次: 1、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損害賠償 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應有之狀態。 是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在計算合理價值時,自應就已折舊部分金額予 以估算並扣除之,始屬允當,若以全新價格計算,反而會 產生不當得利的情形。又修繕若係以新品換舊品,合理修 繕費用估算應將材料已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又系爭建物興 建完成於68年11月9日,迄至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0年5月2 2日,已使用年數為41年7個月,而房屋(鋼筋混凝土建造)



耐用年限50年;房屋建築(金屬建造)耐用年限20年;房屋 附屬設備耐用年限10年,故原告請求除工資部分外,全部 應計算折舊,其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全部計算折舊後應以1/ 10之價格評估費用。
2、原告引用之法院判決等實務見解多為買賣房屋後漏水修繕 情形,與本件火災不同,而上揭法院判決認為「其更新之 結果,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於此情形,以新品修繕, 就其價額計價,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云云,但系爭 建物既為68年間興建完成,室內裝潢迄今已有40年,而原 告請求係將所有裝潢全部更新,將40年老舊裝潢全部更新 ,其整體建物市價必然提高,自有獲取額外利益,尤其常 見投資客採取購買老舊裝潢建物,將室內裝潢簡易整修後 再行加價賣出,即使依原告主張採取此種見解,原告亦受 有利益,遑論此見解與最高法院見解相違背,故原告之請 求仍應予以折舊。
(四)被告就火災保險金代位部分,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3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3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 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是被告並非主張火災保險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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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