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永勝即王正安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 內財產變動之情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 9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 31號進行更生程序,惟債務人未遵期補正薪資證明、未成年 子女之在學證明及更生方案,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到庭訊問,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合於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不 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之情形。因債務人所檢附資料仍有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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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一、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即未成年子女王利泓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自民國110年2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如可提出在職證明或薪資明細資料,應提出之;如未能提出,應敘明原因)。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近2年間變動情形。 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之「受扶養親屬」於111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8,567元以下者,毋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一)111年1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二)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應補正: (一)應受扶養權利人即未成年子女王利泓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最新在學證明(學雜費繳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二)未成年子女王利泓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王利泓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