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47號
TCDV,111,消債更,147,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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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程貴

代 理 人 林群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程貴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程貴(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4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203 79元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0000000 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但無法成立調解,爰 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收入及支出狀況 說明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 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證,堪認 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 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



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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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