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雅雲
視同上訴人 林雅雯
林雅雪
被上訴人 林杏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7萬3813元【計算式:遺產總額(20萬5701元+
8萬9550元)被上訴人應繼分1/4=7萬3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
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