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永清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9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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