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214號
TCDV,111,勞訴,214,2023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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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林宜品

被 告 育聖技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銘堂
訴訟代理人 呂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7,153元,惟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程序,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141,852元(含醫療費用54,
350元、薪資補償768,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復健交通
費用71,550元與提繳47,95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41,852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
本件退休金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
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718元(計算式:12,385元-667元
=11,71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153元,尚應補繳4,5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擴張請求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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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聖技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