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810號
TCDV,111,勞補,810,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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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10號
原 告 凱門(香港)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HOO BOO TECK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被 告 韓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周武榮律師

被 告 陳美玲
鍾鎮澤
呂玉清
李其樺
李緯祥
陳慶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6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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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門(香港)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