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787號
TCDV,111,勞補,787,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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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87號
原 告 蕭麒鈞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聲明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79
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基此,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80元(計
算式:10,020元×2/3=6,6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明
二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
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
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
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
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是以,扣除該暫免
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40元(計算式:1
0,020元-6,680元+3,000元=6,3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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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